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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3條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 師檢定委員會) ,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前項縣 (市) 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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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