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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8條
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畢 (結) 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 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初檢。 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 (或學 分證明書)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 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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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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