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7條

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中等學校教師: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但擔任經教育部指 定領域專長或其中特定科別教學之師資者,並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 檢定。 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 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教 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領域專長或科別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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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