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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7條
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中等學校教師: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但擔任經教育部指 定領域專長或其中特定科別教學之師資者,並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 檢定。 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 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教 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領域專長或科別依本法
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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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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