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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規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仍繼續辦理實驗教育者,得依本辦法申請改制為實驗學校,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款、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前項已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之學校依原法規規定經本部核准之實驗計畫,視同本辦法所定之實驗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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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