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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於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者,為法人之代表人或法人指定之人;於學校法人申請改制者,為校長或由學校法人指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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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