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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第5條

學校法人以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實驗學校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前三年內,法人運作正常,且無重大財務缺失。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私法人由學校法人改辦者,改辦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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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