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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3條

第 四 章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國中小申評會)。 國中小申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家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一。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校長得聘學生代表擔任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國中小申評會委員任期一年,委員任期內因故出缺時,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學生管教懲處相關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同校國中小申評會委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6條本辦法除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的其他條文

第54條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附設國民小學部學生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第二條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第55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原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第56條申訴人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第57條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再申評會辦理。前項再申評會評議學生…第58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申訴評議決定書及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送達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第59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至第二十七條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之規定,於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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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