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5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7條

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再申評會辦理。 前項再申評會評議學生再申訴案件時,無須聘任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相關學校學生代表。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