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4條

原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 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AI 白話解釋
← 第63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6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