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6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5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尚未終結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再申訴及訴願案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4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6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