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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專審會審議調查、輔導及結案報告,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他事項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決議時,依法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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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