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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12條
教育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建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由教育部專審會審查確認符合
第七條
第一項及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資格之人員。 教育部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 人才庫人員,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教育部所設專審會審查確認者,應自人才庫移除之。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人才庫,其調查員或輔導員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前完成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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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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