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第6條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第十二條專審會調查及輔導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之調查員名單中遴選三人或五人,組成調查小組。 二、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及提供資料;教師為合聘教師時,從聘學校相關人員亦應配合及協助。 三、教師與學生、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四、就學生或檢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者,視為撤回檢舉;必要時,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教師之申請繼續調查。 六、依第二款規定通知教師、檢舉人及學校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七、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學校。 八、調查完成應製作調查報告,提專審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專審會案件之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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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