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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第二條
有關事項。 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依
第三條
及前條規定成立本會,前項遴選委員會並於本會成立之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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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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