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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14條

軍事學校及矯正學校主管機關,得就其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諮商輔導事項,參考第五條第十二條規定,另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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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