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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7條

本部主管學校應與教師支持中心密切合作,不定期辦理宣導活動並公告教師支持中心之服務資訊,鼓勵教師利用相關資源。 教師得向教師支持中心申請支持服務;本部主管學校經教師同意後,得協助其申請教師支持中心之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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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