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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第8條
教師支持中心得與下列機關(單位)、學校、機構合作運用相關設施、設備或場地: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三、本部所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四、具諮商輔導相關單位或系、所之大專校院。 五、公、私立醫療機構、心理諮商所或心理治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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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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