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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10條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確實記錄學生輔導資料,並於結案、職務異動或學生畢業時,依相關規定辦理資料移交或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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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