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11條

第四條第八條規定以外之學生輔導工作,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仍應依相關法令,視學生輔導需求及其最佳利益,進行合作及分工。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