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 第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3條

學校輔導行政單位與其他行政單位、教師、輔導教師、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應依規定,進行學生輔導工作合作及分工。 學校為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應優先編列輔導所需經費,並專款專用。 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落實對學生輔導工作之績效責任;輔導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