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8條

輔諮中心及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提供主管機關規劃及推動學生輔導相關政策與業務之專業建議及協助。 (二)協助學校親師生相關議題之輔導知能宣導。 (三)提供學校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專業諮詢。 (四)協助學校盤點並連結相關專業資源網絡。 (五)提供學校因應重大輔導政策變革、重要輔導議題之知能與建議,並協助規劃相關研習。 二、介入性輔導工作: (一)協助學校評估危機或緊急個案。 (二)提供學校介入性輔導之專業諮詢。 (三)參與學校召開之系統整合個案會議。 (四)提供學校轉介諮詢及相關資源連結。 三、處遇性輔導工作: (一)執行個案之個人及系統評估,並依輔導需求導入相關資源。 (二)提供個案個別及團體之輔導、諮商與心理治療。 (三)提供學校、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專業諮詢。 (四)配合網絡單位協助特殊個案進行相關處遇措施。 (五)協同學校個案管理,進行個案資源運用與整合。 (六)校園危機事件或特殊事件,入校進行專業服務或其他必要協助,並提供主管機關專業建議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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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