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 第7條

輔導教師之輔導工作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工作: (一)依據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學生常見議題,提供全校輔導工作規劃建議。 (二)協助或辦理各年級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 (三)提供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專業諮詢。 (四)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二、介入性輔導工作: (一)評估學生之個別化輔導需求,並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與個案管理。 (二)提供學生諮詢、個別輔導諮商、班級輔導、團體輔導、心理測驗之施測與解釋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之措施。 (三)提供教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輔導專業諮詢,或協助親師生進行系統會談;必要時,協同導師及學務處進行家庭訪問。 (四)召開或參與個案會議,綜整說明個案整體適應狀態與輔導方案,並盤點校內外專業資源網絡。 (五)評估學生轉介需求,必要時進行個案轉介。 (六)提出轉銜學生評估建議,並參與評估會議與轉銜會議。 (七)與導師合作,協助中途輟學、中途離校學生之輔導追蹤。 三、處遇性輔導工作: (一)學生轉介後,與輔諮中心及輔導資源網絡進行系統合作、管理與輔導追蹤。 (二)與輔諮中心專業輔導人員合作,進行個案管理。 (三)參與個案會議或系統整合之個案會議,說明個案輔導現況及需求。 (四)支援校園危機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原、團體輔導及其他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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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