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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 第11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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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