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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之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 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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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