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不予聘 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依期補正者。 五、健康檢查不合格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