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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應具有合於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 (含獨立學 院) 以上畢業 (學位) 證書,並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合法 證明文件。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除應先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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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