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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11條

藝術才能班之課程目標、學習重點、專長領域學習節數或學分數、課程發展、教學實施、學習評量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辦理,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不同教育階段逐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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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