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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第12條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整合相關資源,協助藝術才能班之課程規劃及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及輔導。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藝術才能班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程實施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並作為督導課程規劃及整體教學環境改善之重要依據。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藝術才能班進行輔導訪視。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前二項課程評鑑及輔導訪視,與依其他法規應實施之學校評鑑,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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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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