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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10條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入學核准之日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自喪失日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率,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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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