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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4條

學生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六十五歲以上之學生,應提出健康告知文件,供作保險人決定是否予以納保之參據。 前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但書所定六十五歲以上學生、被保險人,其年齡之計算,以學生、被保險人當學年度八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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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