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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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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第5條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均屬本保險責任範圍。但因疾病所致之門診費用,不包括在內。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範圍,限於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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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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