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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19條

學生因故不適宜繼續在原班就讀,或就讀之體育班經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減少發展之運動種類、減班或停辦時,應積極輔導其轉班或轉校,必要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轉介至其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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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