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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20條

體育班所需之場地、空間及設備,應符合學校設備之法令規定;其體育專項術科課程所需者,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發展運動種類需求。 二、配合國際運動競賽規則,適時更新。 三、必要時得結合鄰近運動場館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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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