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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5條

各該主管機關核准當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體育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五年級、國民中學一年級體育班之班級數為限。 各該主管機關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選手銜接培訓必要,得在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五年級、國民中學一年級總班級數之百分之一點五範圍內,核准增設當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班級數,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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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