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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被保險人申請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規定全額補助保險費者,應於開學日起二個月內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逾期未提出者,仍以非全額補助身分投保至下一學期保險效力開始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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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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