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 第13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3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合理期限內補正: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 三、當事人不適格。 四、曾依本條例申請調處而不成立。 五、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