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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4條

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申請人於收受該陳述書後十個工作日內,得以書面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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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