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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7條

調處建議應自爭議處理機構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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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