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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8條

調處成立者,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書,並於調處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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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