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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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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