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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3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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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