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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11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 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 員會審查及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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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