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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15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 以上。 (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所定比率,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二目規定之限制;其仍應符合第 一目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 學名額後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 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 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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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