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 第17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17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收取費用,其費用由招生委員會或試 務委員會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但低收入戶子女或 其直系血親尊親屬領取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