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 第18條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18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 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