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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20條

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 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本 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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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