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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第9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 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聯合成 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 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 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 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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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