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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1條

學生申請借讀,應以與原學校同群或科(學程)為限,且借讀至當學期結束為止;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屆期未返校就讀者,視為申請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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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