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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2條

學校各科經核定新生名冊後,其實招班數名額遇有缺額時,得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招收轉學生,並以公開方式為之。但第十四條第三款法定轉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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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