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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13條

學生有轉科(學程)之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學程);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予適性輔導;其轉科(學程)與輔導流程之程序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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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